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的承销; 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受托投资管理;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