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的承销;

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受托投资管理;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