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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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