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拟更换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
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