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八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