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