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