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