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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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