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