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