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