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