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投资者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定向发行债券的…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 第三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告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发行条款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与债券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第三十六条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第三十九条 定向发行债券的,其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