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发行条款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与债券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
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券的规模、期限、利率;
发行的起止时间;
本息偿付的时间、程序、方式;
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措施;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安排;
债权代理人及债权代理协议;
担保事项;
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的安排;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承销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券的规模、期限、利率;
发行的起止时间;
本息偿付的时间、程序、方式;
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措施;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安排;
债权代理人及债权代理协议;
担保事项;
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的安排;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承销机构及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