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