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
专项偿债账户的有关情况;
担保人和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发行人的负债变化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综述;
跟踪评级情况;
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
专项偿债账户的有关情况;
担保人和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发行人的负债变化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综述;
跟踪评级情况;
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