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

专项偿债账户的有关情况;

担保人和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发行人的负债变化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综述;

跟踪评级情况;

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