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

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