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