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