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其他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