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1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5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