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并报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