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清算交割事项;
交易纠纷的解决;
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清算交割事项;
交易纠纷的解决;
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