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1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5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