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