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