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