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认证收费标准;
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认证收费标准;
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