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