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