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