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