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