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