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5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计量技术能力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第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当地计量检定员考核的需求组织考试。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向所在地的组织考核单位提交申请。
第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分为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第九条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第十一条
考试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第十三条
计量基础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具有本计量专业项目考评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承担;没有计…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应当聘请两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五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七条
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2年8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