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5年)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