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营业执照(复印件);
样品;
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营业执照(复印件);
样品;
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