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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

第十一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 第十二条 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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