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 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 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2. 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3. 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4. 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5. 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6. 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二、 严格遵守处罚原则

7. 过罚相当 8. 严格程序 9. 重在纠正 10. 综合考虑 (1) 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 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 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11. 量罚一致 12. 罚教结合

三、 合理把握裁量尺度

13. 从重处罚 (1) 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 (2) 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3) 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 (4) 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 14. 从轻处罚 15. 单位个人“双罚”制 16. 按日计罚 17. 从一重处罚 18. 多个行为分别处罚

四、 综合运用惩戒手段

19. 环境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 20. 环境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21. 环境行政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 22. 环境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 23. 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 24. 环境行政处罚与支持民事诉讼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