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23.

23. 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原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发〔2007〕78号),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