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22.
22. 环境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阻碍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危险物质等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如对向环境“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08〕62号)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