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