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