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