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新增资产的;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处置国有资产的;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办理产权登记的;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