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