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四章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通过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报送本规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收集的报表和撰写的报告。暂未接通全国融资担保公司…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通报融资担保公司,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报送问题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联动监管机制。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作为现场检查、监管谈话和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通过现场检查和监管谈话印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