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通报融资担保公司,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报送问题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改正。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至融资担保公司主管单位、公司股东、银保监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