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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联动监管机制。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作为现场检查、监管谈话和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通过现场检查和监管谈话印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