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五章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信用评价与评估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关注重点风险,督促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信息、非数据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