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